八、转换后之权利义务 转换后之新股,其权利义务与本公司原已发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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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公司对本转换公司债之收回权
(一)本转换公司债自发行满一 一一一个月翌日起(民国102年3月1日)至到期日前四十日 (民国104年12月22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之收盘价格连 续三十个营业日超过当时转换价格达百分之三十(含)以上时,本公司得於其 后三十个营业日内,以挂号寄发一份一个月期满之「债券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