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4-08-17 |
二、 环境执法中使用催告程序 的情况及时间 目前,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一是环境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二是其他具体行 政行为 (如排污收费、 停止建设) 的强制 执行, 三是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强制 执行. 对于这三种情形, 环保行政机关在 什么时候送达催告书为宜?
1、 环境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非诉 强制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收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又未履行处罚决定的, 环保行政机 关可在处罚决定文书送达之日起60 日后及时(如前10 日)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为宜,如果当事人在此10 日内不履行义务,环保行政机关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 排污收费的强制执行 (非诉强制 执行) 根据 《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条、 《行政 复议法》 第九条和第四十二条、 《行政诉 讼法》 第六十 六条、《行 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排污者自收到 《排污费 缴纳通知单》 之日起60 日内未申请复议、3个月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排污费义务的,做出收费决定的环 保部门可在 《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送达之 日起
3 个月后及时 (如前
10 日) 向当事人 送达催告书为宜, 如果当事人在此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