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4-08-17 |
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 、石油 钻采专用设备的销售;
环保设备的研发设计、集成、制造(限分支机构) 、销售;
环保工程 的设计、评价、承包、施工、安装、运营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及咨询服务;
环保工程系统控 制软件的研发及维护,软件产品销售;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设计、承包、施工、安装并承 担相关的技术及咨询服务;
生态环境治理的运营;
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贸易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原公司以其截至
2015 年7月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12,002,085.92 元按 1: 0.89 的比例折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10,000 万元,差额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原公司股东 按照其在原公司的出资比例持有公司相应数额的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时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河南正力绿色经济科技开发 有限公司 8,700 87.00 净资产折股
2 西藏达孜鑫丰基金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800 8.00 净资产折股
3 西藏达孜中强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500 5.00 净资产折股 合计 10,000 100.00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票采取记名方式, 已发行的股本总额为 10,000 万股, 均为普通股.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 记存管.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第十七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