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4-08-17 |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决议无效或者撤销 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原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公司其 他股东的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利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 占用即冻结 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 股权偿还侵占公司资金. 公司董事长为 占用即冻结 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 占用即冻结 工作.对于纵容、帮助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