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4-08-17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因上述原因需要注销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制承诺的,从其承诺.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收购人以要约方式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必需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 购其所持持有公司股份的要约.收购人可以视情况选择向本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 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或者向本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收购人向本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若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遵循国家关于股 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应设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股东转让公司的股份的,应当自股份转让协议正式签署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通知 公司,并向公司提供股份转让协议原件及受让方的身份证明,公司据此修订股东名册.但 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

5 日内,不得修订股东名册.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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