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4-08-18 |
净资产分别为286,063,054.45元、186,927,006.19元和173,296,058.67元;
主营业 务收入分别为768,236,393.42元、477,752,369.55元和327,094,568.24元;
净利润分别 为18,872,438.18元、-99,136,048.26元和-13,630,947.52元.巨龙股份2012年度、2013 年度和2014年1-8月的主营业务明确. 报告期末处于亏损状态主要是传统业务玉米淀 粉遭遇行业低谷,上游原材料价格的上升和下游需求的减少导致公司传统业务盈利 能力大幅下降,随着公司延伸产业链,研发和销售玉米淀粉深加工产品――小品种 氨基酸,公司盈利能力迅速回升,已经于2014年4月实现月度扭亏且一直持续,截至 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盈利能力还在不断增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巨龙股份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营业务、经营范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经查阅公 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和纳税申报等资料,可以认定巨龙股份公司自成立 以来一直合法存续, 公司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 质量、 安全等相关要求;
公司在报告期内有持续的营运记录,生产经营稳定,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挂牌推荐报告 相关事项,也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应予解散以及法院依法受 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 项目组获取了公司海外销售业务合同,报关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 记证明书, 经核查, 公司仅2013年发生三笔出口业务, 金额极小, 对公司影响极小, 海外业务真实、合法、合规. 中原证券认为,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 二章第2.1条第
(二)项规定的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的挂牌条件.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2004年4月28日有限公司设立之初,按照《公司法》及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 规定,设立由5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以及由3名监事组成的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 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司治理. 股份公司成立后, 巨龙股份已根据 《公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制定了《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 、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总经理工作细则》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对外投资管理 制度》 、 《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等一系列公司治理的规章制度. 公司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前的运作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改制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后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能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规范运作, 未出现重大违法违规现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依法 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因违犯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也不存 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