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4-08-18

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未受到刑事处罚和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也不存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挂牌推荐报告 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勤勉和忠实义务,不存在最近24个 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公司具有完整 的业务流程、 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供应、 销售部门和渠道,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 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保持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能够遵循正常的商业原则. 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 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报告期内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 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中原证券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

第二章第2.1条第

(三)项规定的 公司 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的挂牌条件.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巨龙有限设立及历史上的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行为均履行了内部批准程序,依 法办理了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法定程序,其注册资本的增加和股权的历次转让过 程合法合规,手续齐备,不存在法律纠纷或其他任何争议,符合《公司法》 、 《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原证券认为,有限公司的设立、增资、股权转让和改制为股份公司,以及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均履行了公司内部的批准程序,并取得了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公司股权性质清晰,出资到位,不存在法律纠纷和潜在的风 险,符合《业务规则》

第二章第2.1条第

(四)项规定的 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 让行为合法合规 的挂牌条件.

(五)中原证券推荐并持续督导 中原证券与巨龙股份于2014年9月25日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巨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挂牌推荐报告 龙股份聘请中原证券作为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推荐主办券 商,并对完成股票挂牌后的持续督导工作作了相应安排. 中原证券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

第二章第2.1条第

(五)项规定的 主办 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的挂牌条件. 综上所述,中原证券认为,巨龙股份符合《业务规则》规定的全部挂牌条件.

三、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2014年10月9日, 河南巨龙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巨龙股份 或 公 司 ) 股票挂牌推荐项目的项目小组完成了对巨龙股份股票挂牌推荐项目尽职调查和 申请材料的制作工作,并提出内核申请.中原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质控综合部委派质 控人员于2014年10月10日对项目小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并就审核过程中 发现的相关问题和项目小组进行了沟通,项目小组于2014年10月13日完成对申请材 料的修改和补充工作.2014年10月14日中原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质控综合部发出巨龙 股份股票挂牌推荐项目内核会议通知. 中原证券推荐挂牌业务内核小组于2014年10月14日至16日对河南巨龙生物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挂牌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形成了审核工作底稿,于2014年10月17日召开了内核会议.参加此次内核会议的七名内核委员分别为:张露、颜红 亮、袁绪亚、林泽言、张勇、吴方和董家春.其中:行业内核委员袁绪亚,财务内 核委员颜红亮,法律内核委员张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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