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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glaw.cn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徐扬律师和李 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 《证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和《凌源钢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法对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 、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的合法有效性予以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确认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16 年3月31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的《凌源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拟于

2016 年4月22 日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 即在

2016 年3月31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并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等,说明了股东有权参加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会议及有权 参加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股东大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广宁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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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3 Tel:(8610)52601070 Fax:(8610)52601075 Website:www.chglaw.cn 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6 年4月22 日上午

8 时30 分在辽宁省凌源市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中心召开. 网络投票 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4月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3月27 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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