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4-08-26 |
5 第二部分 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宝盈聚享纯债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4月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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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 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