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4-09-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大厦

14 楼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 (8621)6105-9000 传真: (8621)6105-9100 关于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零一一年九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5-2-1 目录 第一部分 引言.

3 释义.6 第二部分 正文.9

一、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9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13

三、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5

四、发行人的设立.2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26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3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58

八、发行人的业务.81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8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14 十

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22 十

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29 十

三、发行人的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31 十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32 十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33 十

六、发行人的税务.136 十

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42 十

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47 十

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149 二

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50 二十

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51 第三部分 总体结论性意见.153 结尾.15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5-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011)锦律非(证)字第

170 号-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 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宁 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5-2-3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系由上海锦联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天和律师事务所 及长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三家律师事务所于一九九九年初合并设立的合伙制 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大厦

14 楼. 主要从事业务:核心业务集中于公司法律事务和诉讼,包括证券业务、直接 投资、合并与分立、期货、金融服务、资产重组、国际税务、民事诉讼及争议解 决. 证券执业纪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为济南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 司、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钱江 摩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网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00余家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新股、上市公司的配股项目以及资产重组提供法律服务. 本次签字律师: 章晓洪、劳正中 章晓洪律师,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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