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 2014-09-29 |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9 框架购货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2015 年月日签订: (1)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何阳青 (2)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
9 号 法定代表人:黄秀虹 本协议双方现达成协议如下:
1、释义 1.1 在本协议中,除文义另作解释外,下述词句在本协议内有以下的含 义: 三联商社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国美电器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相关产品 电器及电子消费产品 1.2 除非另有说明,所提及的条款均指本协议的条款,所提及的条款均 指提及该条款的条文中所包含的条文,所提及的段均指提及该段的条 款中所包含的段. 1.3 本文所提及的每一方将包含其各自的继任人和代表 1.4 条文及附件的标题只是为方便阅读而加插, 在解释本协议时应不用 理会. 1.5 所提及以书面作出包含任何制造或复制可阅读及不退色字体的方 三联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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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式. 2. 供应相关产品 国美电器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按三联商社之要求供应相关产品. 3. 供应价格 3.1 根据本协议供应给三联商社的相关产品的价格应为国美电器就供 应该等相关产品的净供价(净供价即国美电器进价扣除合同内返利及 折扣后的价格,该价格不高于国美电器提供给任何第三方的价格) . 3.2 相关产品的货款应在三联商社收到相关产品的
15 个营业日以内按 净供价票折结算完毕. 3.3 双方应向对方或其会计师提供各自及其附属公司的有关财务资料 以核对. 4. 税收 三联商社和国美电器应各自根据有关法律及规则缴纳与本协议相关 的税款. 5.年购货规模: 不高于
10 亿元人民币. 6. 期限及终止 本协议自
2015 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17 年12 月31 日终止.国 美电器及三联商社各方皆有权以书面形式给予对方不少于
60 日的事先 通知终止本协议. 7. 让与与委托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或任何权利和义务让与、 三联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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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授让、分许可或转让,亦不应依法或其他方式使任何破产委托人、接 管人或其他继受人获利.未经双方书面同意或批准,任何让与或转让 均为无效,且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 8. 管辖法律和司法辖区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一起解释. 9. 其他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三联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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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议案二: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增加 装卸服务,广 告业务,场地租赁 及原销售范围的 网上经营 业务(公司经营范围 的变更最终以实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为准).同时对《公司章程》 中相应条款修订如下: 序号修订 原因 原章程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1 经营范围 增加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 范围为: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 机械设备、 日用百货、 文具用品、 健身器材、家具、建筑材料、装 饰材料、炊事用具、计算机及配 件、 通讯器材、 照相器材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