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4-09-30 |
( 二) 国有资源、 国有资产收入;
( 三) 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 四) 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 五) 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 是指国有的 金融机构、 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 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 度的规定, 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 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职责、 权限和程序进行 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的法 律、 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政策、 标准、 项目目标等方 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 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 在法定职权范围 内作出处理、 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 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 支、 财务收支行为, 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 关接到举报, 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 主管 全国的审计工作, 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 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 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 审计工作, 履行法律、 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 职责. 第八条 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 的, 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 自治区 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业务以 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 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 法规 和审计机关的规定, 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 展审计工作, 不受其他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 的干涉. 第十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 依据主要包括: ―
3 ― 国务院令 ( 一) 法律、 法规;
( 二) 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 三) 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 四) 定员定额标准;
( 五) 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 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制度, 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聘请具有与审 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应当申请回避, 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 请审计人员回避: ( 一) 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 有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 者近姻亲关系的;
( 二) 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 关系的;
( 三) 与被审计单位、 审计事项、 被审计单位负 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 可能影 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 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审 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 由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 责人的任免, 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 见.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随意撤换: ( 一) 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二) 因严重违法、 失职受到处分, 不适宜继续 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 三) 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 四)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