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4-09-30 |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 本级预算收入 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 与本级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 拨款关系的部门、 单 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 执行情况和决算, 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依法进 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审计机关对 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 运用财政 资金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情况, 依法进行审计监 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 一) 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 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 批复预算的 情况、 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 情况;
( 二)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 三) 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 用款计 划, 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 拨付本级预算支 出资金情况;
( 四) 财政部门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和 财政管理体制, 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 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 结转情况;
( 五) 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 收纳、 划分、 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 况;
( 六) 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 执行年度预算 情况;
( 七)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 资金收支情况;
( 八)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 告,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 况;
( 二)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 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 三) 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 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 四) 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 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 五) 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 依法进行审计 监督. 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中央预算执行和 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 应当包括对中 ―
4 ― 国务院令 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 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金融机构, 包括: ( 一) 国有资本占企业、 金融机构资本( 股本) 总额的比例超过5
0 %的;
( 二) 国有资本占企业、 金融机构资本( 股本) 总额的比例在5
0 %以下, 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 有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 金融机构, 除国 务院另有规定外, 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第 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 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包括: ( 一) 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 专项建设基 金、 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 二) 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 财政资金占项目 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
0 %, 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 例在5
0 %以下, 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 运营实际控 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 者概算的执行情况、 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 决算、 单项工程结算、 项目竣工决算, 依法进行审 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