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4-10-12 |
67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并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5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 第
(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 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 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