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4-10-12 |
10 项命令是为了确定当事方在下 列案件(按日期顺序排列)中提出书状的时限: (1) 出入太平洋的协谈义务(玻利维亚诉智利)案(见第
104 段);
(2) 刚果境内的武装活动(刚果民主共和国诉乌干达)案(见第
85 段);
(3) 尼加拉瓜在边界地区进行的某些活动(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案(见第
90 段);
(4) 波蒂略岛北部的陆地边界(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案(见第
241 段),在 同一份命令中, 法院决定将该案的诉讼程序与加勒比海和太平洋海洋划 界(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案(见第
242 段和
148 段)的诉讼程序合并;
(5) 印度洋海洋划界(索马里诉肯尼亚)案(见第
201 段);
(6) 豁免和刑事诉讼(赤道几内亚诉法国)案(见第
223 段);
(7) 某些伊朗资产(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诉美利坚合众国)案(见第
232 段). (8)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 际公约》的适用(乌克兰诉俄罗斯联邦)案(见第
257 页);
(9) 贾达夫案(印度诉巴基斯坦)(见第
282 段);
(10) 尼加拉瓜在边界地区进行的某些活动(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案(见第
91 段). 有3项命令是为了回应下列案件(按日期顺序排列)中提出的关于指示采取临 时措施的请求: A/72/4 6/60 17-14050 (C) (1) 豁免和刑事诉讼(赤道几内亚诉法国)案(见第
221 段);
(2)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 际公约》的适用(乌克兰诉俄罗斯联邦)案(见第
256 页);
(3) 贾达夫案(印度诉巴基斯坦)(见第
280 段). 最后,法院发布一项命令,就请求其提供咨询意见的
1965 年查戈斯群岛从毛里 求斯分裂的法律后果案(见第
294 段)安排咨询程序,特别是设定提交书面陈述和 就这些书面陈述提交书面评论的时限. 3. 在同一期间,国际法院就下列案件(按日期顺序排列)举行了公开审讯: (1) 在印度洋海洋划界(索马里诉肯尼亚)案中, 法院就肯尼亚提出的初步反 对意见举行了公开审讯(见第
187 至201 段);
(2) 在豁免和刑事诉讼(赤道几内亚诉法国)案中, 法院就赤道几内亚提交的 关于指示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举行了审讯(见第
210 至223 段);
(3) 在《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 国际公约》的适用(乌克兰诉俄罗斯联邦)案中,法院就乌克兰提交的关 于指示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举行了审讯(见第
246 至257 段);
(4) 在贾达夫案(印度诉巴基斯坦)中,法院就印度提交的关于指示采取临时 措施的请求举行了审讯(见第
267 至282 段);
(5) 在合并的加勒比海和太平洋海洋划界(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案和波 蒂略岛北部的陆地边界(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案中, 法院就案情实质 举行了审讯(见第
133 至151 段和第
233 至245 段). 4. 法院还处理了以下五个新的诉讼案件和一项关于提供咨询意见的请求(按日 期顺序排列): (1) 波蒂略岛北部的陆地边界(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见第233至245段);
(2)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 际公约》的适用(乌克兰诉俄罗斯联邦)(见第
246 至257 段);
(3) 申请复核
2008 年5月23 日对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权归属案(马 来西亚/新加坡)所作判决(马来西亚诉新加坡)(见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