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4-10-24 |
yingkelawyer.com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76 号大成国际中心 C 座6层Office Tower C, Dacheng International Center,
76 East 4th Ring Middle R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124 Tel: (8610)
5962 7683 Fax:(8610)
5962 6918 法律意见书
1 目录 目录.1 释义.4
一、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6
三、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7
四、公司的设立
11
五、公司的独立性
15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7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21
八、公司的业务
3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7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54 十
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63 十
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兼并.71 十
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72 十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72 十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73 十
六、公司的税务
76 十
七、公司的环保、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劳动等情况
78 十
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80 十
九、推荐机构
80 二
十、结论.81 法律意见书
2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成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成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简称 本所 )受上海成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 )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项 目(简称 本次申请挂牌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 《证券法》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以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 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申请挂牌有关的其他 法律意见书
3 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根据本 法律意见出具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申请挂牌有重大影 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 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 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 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 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中国证 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 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