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4-11-13 |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19 年2月1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保 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和 《湖南省实施 〈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德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 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 林场、 牧场、 渔场的土地, 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 外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补偿. 国家、省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 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及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 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依 法组织本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或指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机构 负责承办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 务性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征地拆迁安置议事协调 制度, 负责研究处理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出 现的新问题及重大疑难问题.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司法、公安、住房和 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 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村(居)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积极 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第四条 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遵循合法、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五条 拟征地范围确定后,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市、区 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 偿标准、 安置途径等, 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 (街道) 、 村 (社区) 、 组醒目位置及有关门户网站发布《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 ,告 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六条 自 《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 发布之日起
1 年内, 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