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4-11-13 |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土 地流转;
(四)办理休闲农庄、畜牧水产养殖等手续;
(五)以拟征拆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六)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 、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 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就学、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 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七) 以非生产经营为目的抢种抢栽花卉、 苗木、 中药材等;
(八)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 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 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 《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后,自然资源和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用途、位置、面积、范围及村(居)民住宅、其他建(构)筑物等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现状调查, 现状调查结果交由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签字确认.拒不签字 确认的,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 保全,或者办理公证,作为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 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下达后,市、区县市人民政 府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醒目位 置及有关门户网站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征收土地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六) 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申请行政复议的 权利.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 (居) 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 《征 收土地公告》 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文件 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的,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征地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 偿的依据. 第九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市、区县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并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 、 村(社区) 、组醒目位置及有关门户网站发布. 《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 被征地位置、 地类、 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 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村(居)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和支付方式;
(四)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
(五)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六)申请听证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者其他权 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 在收到告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市、 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对申请听证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依法组织听证.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 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征地补偿方案经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市、区 县市人民政府 (管委会)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后, 被征地 者拒不腾地的,由市、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交出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