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4-11-13 |
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和常德市人民政 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征地补偿费应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 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 10%的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费 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管理、 使 用和分配. 第十三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 附属设施原则上实行包 干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1,其中葡萄园青苗及附属设施实行 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2;
花卉苗木实行搬迁补偿,具 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3;
水产养殖场所设施设备实行包干补偿,具 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4;
动物养殖实行转运补损,具体补损标准见 附件 5. 第十四条 常德市城市规划区被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坟 墓迁移费用按征地面积以区为单位统筹包干,补偿标准为
3000 元/亩.统筹费用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坟墓 迁移,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 常德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区域的坟墓迁移补偿标准由相关区 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五条 《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除正 常的生产生活外,其他栽种、建设和装修地上附着物、扩大养殖 范围和增加设施、 追加放养各种养殖物等, 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以土地及地上附着 物的权属证明文件为权属依据.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房屋拆 迁补偿标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6. 被拆迁住宅房屋室内外装修装饰、 附属设施等按房屋结构类 别、建筑面积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7;
非住宅房 屋拆迁补偿及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实行包干补偿, 具体补偿 标准见附件 8. 被拆迁房屋超深基础部分补偿费用按砖混及以上结构房屋 建筑面积以
30 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预算,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 统筹使用,据实补偿. 第十八条 拆迁未到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给予相应补 偿. 第十九条 下列被拆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章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在《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后抢修抢建的房 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第五章 房屋拆迁安置 第二十条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以当地区县市人民政府 (管委 会)关于农村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房屋的有关规定 为依据,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被拆迁人进 行住房安置资格审查、审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住房安置包括重建安置、公寓式安置、货币安 置以及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四种方式. 重建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在经过依法批 准的宅基地上采取集中联建或分散自建住宅的安置方式. 公寓式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 入住公寓式安置房的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领取住房货币 补贴的安置方式. 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 实 行货币安置后,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 ,政府按 规定给予购房补贴的一种安置方式. 第二十二条 对具备住房安置资格采取重建安置的被拆迁 户,按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合法住房面积(不 包含偏房、杂屋、棚屋)计算建房补助费. 采取分散自建方式重建安置的, 建房补助费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