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4-11-21

中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持有内资普通股 198,028,000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8.96%;

厦门紫金科 技有限公司(现名称变更为紫金矿业集团(厦门)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内资普通 股56,580,000 股, 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56%;

新疆信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持有内资普通股 22,020,000 股, 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0%;

陕西鸿浩实业 有限公司持有内资普通股 6,272,000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28%;

社保 基金持有 H 股69,000,000 股, 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12%;

境外上市外资股 股东持有 690,000,000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1.22%.

2016 年3月9日陕西鸿浩实业有限公司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公司的内资 普通股 6,272,000 股转让给陕西广优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广优贸易有限公司持有 公司内资普通股 6,272,000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28%.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管理机关批准,且在符合香港联交所要求的前提下, 公司内资股可转为公司 H 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 第二十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 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 证券主管机构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 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

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主 管机构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55,250 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可以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 增加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6 增加或减少资本后,公司须向公司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 公告.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缴足股款的股份可以自由 转让,不受转让权的任何限制,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

与任何注册股份所有权有 关的或会影响任何注册股份所有权之转让文件及其他文件,均须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转让不受法院强制执行 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的规定和上 市地的法律进行管理与信息披露. 公司的内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应分别按照中国法律及本章程的规定买卖、 赠与、继承和抵押.公司股份的转让和转移,须到公司委托的股票登记机构办理 登记,并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份一经转让,股份承让人的姓名(名称)将作为该等股 份的持有人,列入股东名册内. 第二十八条 所有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发行或转让将登记在根据第四十三条 存放于香港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 公司确保其所有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票下都载有以下声明,并向其股份登记 处指示及促使该登记处拒绝任何人士为任何人士为任何公司股份的认购、购买或 转让的持有人, 除非及直至该人士向该登记处出示一份有关该等股份附有下列声 明的股票及已签署适当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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