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4-11-29 |
1 重要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泰证券 )作为济南市小清河开发 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主承销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文件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报告.
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来自于济南市小清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外公布 的《济南市小清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审计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 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及发行人向中泰证券提供的其他材 料.中泰证券对发行人年度履约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分析,均不表明其对本期债 券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 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泰证券所作的 承诺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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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12年济南市小清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 12济小清河债 )
(二)发行总额:人民币18亿元
(三)债券期限:7年
(四)债券利率:7.15%
(五)发行价格: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 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人民币1,000元.
(六)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行的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通过承销团 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
(七)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和通过承销团成 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八)发行对象: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承销团公开发行: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除外).
(九)发行期限: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 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限为自发行首日起3个工作日;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 资者协议发行的发行期限为自发行首日起3个工作日.
(十)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12年9月5日. (十一)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9月5日为 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3 (十二)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2年9月5日至2019年9月4日. (十三)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 另计利息.本期债券的本金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分期兑付,每年偿还 本金36,000万元,占本期债券发行额的20%. (十四)付息日: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9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十五)兑付日: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9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十六)本息兑付方式:通过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办理. (十七)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十八)承销团成员:本期债券主承销商为中泰证券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为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十九)债权代理人、监管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二十)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 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 (二十一)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十二)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 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 (二十三)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 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