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4-12-12

及(xii) 卖方於股权转让协议作出的声明及保证於股权转让协议日期至完成日期止 期间在任何重大方面仍属真实、有效及正确. 配发及发行价值人民币235.61百万元之余下代价股份之先决条件 ( 「发行余下代 价股份之先决条件」 ) 於卖方根扇ㄗ眯楣娑ǖ母犊钍奔浔硎杖”竟局Ц兜南纸鸫酆,卖方 应促使目标公司 (连同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结清所有未偿还外债 (截至二零一八 年十月三十一日该等未偿还外债金额为人民币235.61百万元) (相当於约265.53 百万港元) ( 「未偿还债务」 ) .一份偿还未偿还债务之书面证明应送达及送交本 公司. 本公司及卖方将尽最大努力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之前达成上述条件,否则, 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动终止,有关终止不影响任何一方就另一方所犯先前违约向 该方提出索偿的权利. 6. 完成 完成将於上文所载之所有现金代价及第一次配发之先决条件获达成或豁免 (视 乎情况而定) 后七 (7) 个营业日内及不迟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或订约方可能 协定的其他日期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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