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2014-12-15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东莞生态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松生〔2017〕13 号 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生态园)鼓励企业 上市挂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园区各单位: 现将《东莞松山湖(生态园)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暂行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东莞生态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7 年3月30 日―2― 东莞松山湖(生态园)鼓励企业 上市挂牌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金融、产业深度融合,加快科技金融 创新发展,鼓励企业上市挂牌,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发挥财政资 金对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的扶持作用,依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莞松山湖 (生态园) 国家自主 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科技发展资金安排,纳入松山湖 (生态园)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条件与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松山湖 (生态园) 工商注册并缴纳 主要税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企业.缴 纳主要税源是指近

12 个月在松山湖 (生态园) 缴纳税收占比 50% (含)以上,如在松山湖(生态园)工商注册未满

12 个月的以 实际时间计算. 第四条 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奖励. 分两个阶段进行奖 励:第一阶段,经东莞市政府认定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奖励10 万元;

第二阶段,申请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并经法定机构 ―3― 正式受理资料的,奖励

190 万元. 第五条 上市融资奖励. 成功在国内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或国内上市公司自迁入松山湖(生态园)后12 个 月内增发股票融资,且募集资金净额的 50%以上投资在松山湖 (生态园)的,按募集资金的 0.5%给予融资奖励,累计最高不 超过

800 万元(含) . 第六条 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交易方式、融资奖 励. 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已挂牌企业迁入 的除外) , 奖励

50 万元;

首次采取做市交易方式或监管部门后续 公布的更高层次交易方式的,奖励

10 万元(从做市交易方式转 为监管部门后续公布的更高层次交易方式除外) ;

自挂牌后

12 个月内的增发股票融资(含在挂牌环节同步增发股票融资) ,或 已挂牌自迁入松山湖(生态园)后12 个月内的增发股票融资, 且募集资金净额的 50%以上投资在松山湖(生态园)的,按累 计募集资金的 1%给予融资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含) . 第七条 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资本市场进行上市挂牌融资 的,由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参考本办法,按 一事一议 流 程审批. 第八条 企业获得本办法单项奖励

50 万元(含)以上的, 应向松山湖 (生态园) 管委会递交

5 年内不得将注册地迁离松山 湖(生态园)的书面承诺,该书面承诺与该企业和松山湖(生态 ―4― 园)管委会签订的入园投资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松山湖 (生态园) 科技创新局为业务主管和受理部 门,常年受理企业申请,按季度审批. 第十条 培育入库制度.为有序推进松山湖(生态园)多层 次资本市场建设, 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利用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 发展, 拟申请本办法所列奖励的企业应在与证券服务机构、 会计 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任一家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上市挂牌相关 服务协议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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