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4-12-15 |
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对于在本办法颁布之前, 已按 《松山湖高新区推 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松山湖〔2014〕58 号)相关规定,提交《松山湖高新区企业申请资本市场奖励备案 申请/受理书》的企业、已在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已认定为东 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企业, 将自动认定为培育入库企业, 无须再 次申请. 其他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已符合培育入库企业申请条件的 企业, 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
3 个月内申请培育入库的, 不属于逾 期申请. 第二十条 对于在本办法颁布之前, 已认定为东莞市上市后 备企业,但未获得过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给予的上市后备企 业相关奖励的企业, 可在申请国内资本市场上市并经法定机构正 式受理资料时,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一并申请东莞市上市后备 企业认定奖励的两个阶段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已在股转系统挂牌, 但未获得过松山湖 (生态园) 管委会给予的股转系统挂牌相关奖 励的企业, 可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股转系统挂牌奖 励申请. ―8―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规 定的情况外,不追溯受理在本办法颁布之前的奖励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已获得过松山湖 (生态园) 管委会在资本市场方面相关奖励或资助的, 在本办法 规定相关奖励金额中作相应扣减.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相关条文与现行的其他法律、 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如有冲突, 如无特别说明, 应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 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 如与园区此前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冲 突, 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相关条文的奖励内容如与园区现行的 其他政策有重叠,实行 从高不重复 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 (生态园) 科技创新局负责解 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12 月31 日. 附件:1.松山湖(生态园)企业上市挂牌培育入库申请书 2.松山湖(生态园)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申请书 东莞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办公室
2017 年3月30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