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4-12-15 |
3 个月内 (以最早签订的中介服务协议时间为起 始时间) ,按《松山湖(生态园)企业上市挂牌培育入库申请书》 (附件 1)要求向松山湖(生态园)科技创新局申请培育入库. 逾期申请培育入库的企业在首次申请本办法所列奖励时减按 90%执行,未申请培育入库的企业不得申请本办法所列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奖励、 股转系 统挂牌、交易奖励,需在相关工作完成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
申 请上市融资奖励、 股转系统融资奖励, 需在相关工作完成后次年 内且距离完成时间不少于
6 个月提出,按《松山湖(生态园)企 业上市挂牌奖励申请书》 (附件 2)要求向松山湖(生态园)科 技创新局申请,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 ―5― 松山湖 (生态园) 科技创新局应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 通知申请单位进行补充和更正. 申请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逾 期未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 更正的, 视为该申请单位主动撤回本 次申请. 第十三条 通过审查的申请单位,由松山湖(生态园)科技 创新局按批次在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 时间为
7 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 议的,或认为申请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不宜进行奖励的,可 向松山湖(生态园)科技创新局反映或投诉,松山湖(生态园) 科技创新局应在接到反映或投诉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相关 情况进行核实,报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并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情况公开答复反映或投诉方. 第十四条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 由松山湖 (生态园) 科技创新局报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审批.
第四章 资金执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获审批通过的申请项目, 由申请单位根据下达的 批复意见申请资助资金, 向松山湖 (生态园) 科技创新局提交 《东 莞松山湖 (生态园)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 表》等相关资料,由松山湖(生态园)科技创新局按流程申请资 ―6― 金拨付.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松山湖(生态园)科技创新局有 权联合相关部门对本办法各类奖励资金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和 绩效评价, 及时掌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分析评价政策 执行效果.
第五章 罚则第十七条 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将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对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 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等实行问责:
(一)由于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通过资 格审查并最终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
(二)没有严格贯彻执行专项资金资助公示制度的;
(三)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拨付资金的;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造成专项资金重大损 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确需问责的. 第十八条 获得奖励类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有以下情形 的,一经查实,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授奖证书,并取消其
3 年内松山湖(生态园)申报财政资助资金资格,同时向社会公 布处理情况:
(一) 剽窃、 侵夺他人的发现、 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
―7―
(二)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其他手段骗取或协助他人 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