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2014-1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粤19 刑更

1960 号罪犯阿布达拉赫〃兰仕德〃费迪(英文名FREDDIE ABDALLAHALLY RASHID,以下使用其中文译名),男,现在广东省 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4月10 日作出(2007) 穗中法刑一初字第

10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布达拉赫〃兰仕 德〃费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

200000 元,驱逐出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阿布达拉赫〃兰 仕德〃费迪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 于2007 年6月18 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二终字第

90 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阿布达拉赫〃兰仕德〃费 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先后于

2010 年6月25 日、

2012 年2月24 日、2013 年8月23 日、2015 年7月24 日以(2010) 东中法刑执字第

1072 号、 (2012) 东中法刑执字第

234 号、 (2013) 东中法刑执字第

1619 号、(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

744 号刑事裁 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二个月、一年二个月、九 个月.刑期执行至

2017 年9月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

2016 年11 月21 日以罪犯阿布达 拉赫〃兰仕德〃费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 议,并于

2016 年11 月21 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

2016 年11 月21 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案现 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布达拉赫〃兰仕德〃费迪服刑考核期间, 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 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 务;

在2015 年4月1日至

2016 年9月30 日期间共获得嘉奖

13 次,2016 年3月、2016 年9月共获得表扬

2 次.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11 年8月22 日发出(2011)穗中法执字第

205 号执行 通知书,认定该院已将广州海关扣押阿布达拉赫〃兰仕德〃费迪 的美金

25000 元兑换成人民币 168972.5 元,作为罚金上缴国库;

阿布达拉赫〃兰仕德〃费迪尚有罚金人民币 31027.5 元及执行费

2900 元未缴. 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 罪犯阿布达拉赫〃 兰仕德〃 费 迪在

2015 年4月至

2016 年9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 202.19 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为 38.24 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 2011)穗中法执字第

205 号执行通知书、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 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阿布达拉赫〃兰仕德〃费迪在服刑期间,能 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未 履行罚金刑,但从该犯狱内收支明细来看,该犯月均消费低,暂 不具备履行罚金刑的能力.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 如下: 对罪犯阿布达拉赫〃兰仕德〃费迪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 刑后刑期执行至

2017 年5月7日止).附加驱逐出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彭书红 审判员叶俏珠 人民陪审员 吴意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方慧敏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粤19 刑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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