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4-12-15 |
1961 号 罪犯叶小鹏,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 惠城法刑二初字第
39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小鹏犯盗窃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判决生效后, 交付执行.因罪犯叶小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
2015 年9月25 日以(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
1168 号刑事裁定,对其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
2017 年10 月16 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
2016 年11 月21 日以罪犯叶小鹏 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
2016 年11 月21 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
2016 年11 月21 日立案,并依法 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小鹏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 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5 年6月1日至
2016 年9月30 日期间共获得嘉奖
16 次,2015 年12 月、
2016 年6月共获得表扬
2 次,2016 年2月获得记功
1 次,2016 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叶小鹏已于
2015 年3月31 日 缴纳罚金人民币
5000 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 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叶小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 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服刑期间积极缴纳罚金,财产刑已履行 完毕.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叶小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2017 年2月16 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书红 审判员叶俏珠 人民陪审员 吴意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方慧敏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粤19 刑更
1962 号 罪犯李文德(自报),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
2015 年2月4日作出(2015) 佛顺法刑初字第
20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德犯抢劫罪,判 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 行.刑期执行至
2017 年10 月14 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
2016 年11 月21 日以罪犯李文德 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
2016 年11 月21 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
2016 年11 月21 日立案,并依法 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德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 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5 年4月17 日至
2016 年9月30 日期间共获得嘉奖
17 次,2015 年11 月、
2016 年5月共获得表扬
2 次. 罪犯李文德已于
2016 年8月3日缴 纳罚金
3000 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 现金交款单、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文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 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积极缴纳罚金,财 产刑已履行完毕.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文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