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4-12-15 |
2017 年4月14 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书红 审判员叶俏珠 人民陪审员 吴意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方慧敏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粤19 刑更
1985 号 罪犯赵某某,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 穗天法刑初字第
4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某某犯猥亵儿童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
2017 年5月5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
2016 年11 月21 日以罪犯赵某某 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
2016 年11 月21 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
2016 年11 月21 日立案,并依法 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某某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 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5 年5月21 日至
2016 年9月30 日期间共
15 次嘉奖,2016 年2月获得表 扬、2016 年8月获得表扬.考核期内被扣
1 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 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 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2017 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五宝 审判员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吴建林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文伟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粤19 刑更
1987 号 罪犯丘有华,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 惠阳法刑初字第
163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丘有华犯抢劫罪,判 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丘有华在服刑期间确有 悔改表现,本院于
2011 年10 月20 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 月;
2013 年6月20 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5 年3月20 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
2017 年6月11 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
2016 年11 月21 日以罪犯丘有华 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
2016 年11 月21 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
2016 年11 月21 日立案,并依法 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丘有华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 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4 年12 月1日至
2016 年9月30 日期间共
22 次嘉奖,
2015 年6月获得表 扬、2015 年12 月获得表扬、2016 年6月获得表扬,2016 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尚未履行罚金刑.根据罪犯收支明细 表,该犯于
2014 年12 月至
2016 年8月期间在东莞监狱狱内共消 费5986.07 元,月均消费 285.05 元,截至
2016 年8月31 日止其 狱内经济账户余额为 918.99 元.该犯提交上杭县稔田镇埔头村民 委员会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