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2014-12-15

2014 年9月21 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并经上杭县稔田 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上杭县民政局确认,拟证明其家庭经济 困难,暂不具备履行财产刑的能力.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 罪犯收支明细表、证明、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丘有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 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犯抢劫罪,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其犯 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 掌握.该犯至今尚未履行完罚金刑,对其减刑应依法适当从严. 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罚金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丘有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2017 年1月11 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五宝 审判员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吴建林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文伟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粤19 刑更

2002 号 罪犯陈世荣(别名:陈伟业),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 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8日作出(2007) 海刑初字第

26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世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宣判后,被告人 陈世荣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 理,于2007 年4月6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一终字第

185 号刑事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陈世荣在服刑期 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

2009 年11 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 年;

2011 年8月19 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3 年4月20 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2014 年11 月27 日对其减 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

2017 年11 月13 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

2016 年11 月21 日以罪犯陈世荣 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

2016 年11 月21 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

2016 年11 月21 日立案,并依法 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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