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4-12-15 |
本院于2003年10月27日作出(2003)东中法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 决,以被告人施平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 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11月23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施平生犯 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
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 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交付执行.因罪犯施平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1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执字第388号刑事裁 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本院 先后于2010年4月23日、2012年6月20日、2014年11月27日、2017年 2月17日作出(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638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 第1301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1651号、(2017)粤19刑更 1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十个月、九个月、七 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 2019年4月22日以罪犯施平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 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并于2019年5月5日报送 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 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施平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遵守监
1 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 生产任务,在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共获得5次表扬, 剩余考核分570分.该犯已于2016年8月1日、2019年1月28日履行财产 性判项共计人民币25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履行人民币2000元). 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6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在东莞监 狱狱内月均消费较高,其狱内经济账户余额为人民币4836.86元.以 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施平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 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该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 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施平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 (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俏珠 审判员张纯人民陪审员 林伟敏 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叶肖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