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4-12-15 |
10 政局确认,拟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暂不具备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 力.原审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罪犯刘小平曾于2007年9月10日因犯盗 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因犯本案的盗窃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 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小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 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该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 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 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小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 (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俏珠 审判员张纯人民陪审员 林伟敏 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叶肖萍
11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粤19刑更641号 罪犯吕绍涛,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25日作出(2012)潮平法少刑 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绍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数罪并罚,决 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吕绍涛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潮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潮中法少刑 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 2026年2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9年4月22日以罪犯吕 绍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并于2019年5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 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绍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遵守监 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 生产任务,在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共获得3次表扬, 1次物质奖励,剩余考核分578分.该犯于2019年1月28日履行罚金刑 人民币4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7年4月至2019年1月 期间在东莞监狱狱内月均消费较高,其狱内经济账户余额为人民币 1658.91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 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吕绍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 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12 综合考虑该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 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