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4-12-15

遵守监规 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 产任务,在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共获得7次表扬,剩 余考核分46分.该犯于2016年12月5日履行罚金刑人民币400元.根据 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6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在东莞监狱狱 内月均消费较高,其狱内经济账户余额为人民币3864.82元.该犯提 交博白县沙河镇大棚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4月17日出具的证明,该证 明经博白县沙河镇民政办公室确认,拟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暂不具 备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 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6 本院认为,罪犯庞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 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 合考虑该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 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 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 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庞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执行至2030年5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俏珠 审判员张纯人民陪审员 林伟敏 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叶肖萍

7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粤19刑更640号 罪犯刘小平(自报),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东一法 刑初字第14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同案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 (2011)东中法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 行.因罪犯刘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3年12月20日、2015年9月25日、2017年7月15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 2447号、(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138号、(2017)粤19刑更625号 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六个月、六个月.刑期 执行至2022年1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9年4月22日以 罪犯刘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 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并于2019年5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 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小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遵守监 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 生产任务,在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共获得5次表扬,剩 余考核分56分.该犯于2015年1月4日、2016年12月5日、2019年1月28日共履行罚金刑人民币75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履行人民币 4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7年4月至2019年1月在东 莞监狱狱内月均消费较高,其狱内经济账户余额为人民币 1315.65元.该犯提交江西省永新县龙门镇龙湖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 2月29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经永新县龙门镇民政管理所、永新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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