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4-12-20 |
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之拟购买资产过户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一四年十二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拟购买资产过户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作为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就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事宜,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 称 法律意见书 )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飞乐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
(二)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 于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 《广东华 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 、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 (以下简称 补 充法律意见书
(五) ) 、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 、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飞乐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
(七)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 ) ,现本所律师就本次重大 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拟购买资产过户情 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基于本所律师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