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5-01-05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

2017 年12 月31 日,时期资料为

2017 年度资料.

(二) 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我区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 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 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

8 类重点行业

15 个类别 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 ,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 高科技化工园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 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 ,各镇(街)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镇居 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 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 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 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 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 综合利用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 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 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 源包括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 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 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 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 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 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农业污染源. 种植业、 畜禽养殖业、 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 秸秆产生、 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 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 氨氮、 总氮、 总磷, 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镇 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镇街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镇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 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 处置情况. 5.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 挥发性有机物 (船舶除外) 、 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9.3 普查技术路线和普查任务 本次普查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筛选普查主要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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