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5-01-18
8-2-1 关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的专项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 本所 或 我们 ) 接受深圳微芯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发行人 ) 的委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 计准则审计了发行人

2016 年12 月31 日、2017 年12 月31 日及

2018 年12 月31 日的合 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合称 财务报表 ) ,并于

2019 年3月5日出具了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1901300 号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

本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 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我们审计的目的 并不是对上述财务报表中的任何个别账户或项目的余额或金额、或个别附注单独发表 意见.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 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1) 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 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 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2) 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 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3) 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 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4) 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

(5) 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 (包括披露) ,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 关交易和事项;

(6) 就发行人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以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另外,本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对发行 人2018 年12 月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 发行人于

2018 年12 月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 准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 8-2-2 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以对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发行人转来《关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版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 审核问询函 )中的要求, 以及与发行人沟通、在上述审计过程中获得的审计证据及为回复审核问询函执行的核 查工作,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本说明除特别注明外,所涉及发行人财务数据均为合 并口径): 8-2-3 问题

1 关于研发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 请发行人:(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逐条分析发行人的研发支出资本化会计政 策及在各产品中的具体应用是否符合准则要求、开发支出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2)根据问询函回复,药监局 根据具体情况颁发 II 期临床或 II/III 期联合批件 , 披露上述具体情况通常包括哪些考虑因素,相关药品取得 II/III 期联合批件是否意味着 较分别取得 II 期临床及 III 期临床具有更高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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