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5-01-31 |
「操守准则」 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可不 时予以修订或重新制定;
「抵押品」 指国都证券香港可不时决定及绝对酌情决定、可获国都证券香港 接纳并在帐户维持或由客户交付予国都证券香港作为帐户的抵押 品的证券及其他资产;
「衍生产品」 具《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
1 第1部第 1A 节所定义的涵义;
「解散」 一名人士的解散亦包括该名人士的清盘、清算或破产,以及根 该名人士注册成立、原籍或居住或从事业务或拥有资产的任何司 法管区法例下的任何相同或相似的程序及「被解散」将粟 释;
「产权负担」 指透过任何资产提供或产生的抵押、融资租赁、递延购买、买卖 及回购或售后租回安排、押货预支、卖方保留所有权或其他证券 权益而作出的任何按揭、押记、质押、留置权、转让,及为任何 债权人提供优先权的任何安排或就上述任何一项订立的任何协议;
「电子交易服务」 指国都证券香港提供之软件、系统及其他设施,包括但不限於网 站、电子邮件以及其他设备,供客户发出电子指示并获取国都证 券香港提供的资讯服务;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香港」 指国都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及其继承人及受让人,为联交所的 参与者及根吨と捌诨跆趵坊穹⑴平械
1 类(证券交易) 及第
4 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
「中央结算公司」 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包括(如文义规定)其代理人、代名 人、代表、高级人员及雇员;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监管机构」 指联交所、证监会及/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的司法管权的任何 其他监管机构;
「指示」 指客户或任何获授权人士(i)就证券交易帐户、证券保证金帐户或 在帐户中持有或代表帐户持有的其他资产或财产的买卖,(ii)将 资金或证券或其他资产或财产转入或转出帐户、存入帐户或自 帐户中提取,包括转入或转出客户在国都证券香港开立的任 何其他帐户,(iii)处理供股、收购要约、资本化发行、行使转换
5 GuoduS-CHI-V3 权或赎回权或认购权、投票权及其他因客户帐户而产生的其他 权利,(iv)就提供抵押品及/或(v)就与帐户运作有关的任何其他作 为,而作出的指示;
「债务」 指客户对国都证券香港、其代名人、附属公司或其他联营公司就 帐户及此等条款(为免生疑问,包括附表(如适用) )实际或或 然、现在或将来应付、欠负或涉及或客户可能於任何帐户或以 任何方式或任何货币(不论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士共同及以任 何名称、形式或商号)可能或变得须以其他方式向国都证券香 港负责的一切款项、债务及债项,连同由要求当日起至付款当 日的利息、法律费用及国都证券香港、其代名人、附属公司或其 他联营公司就收回或企图收回该等款项、债务及债项而涉及的 其他一切费用、收费及开支;
「保证金」 指按国都证券香港绝对酌情决定及要求的价值及形式存放於国都 证券香港,作为履行客户在本文件下的责任或就阁下在证券保 证金帐户中所订立的任何交易的抵押或担保的现金(以国都证 券香港绝对酌情决定及要求的货币计) 及国都证券香港接受的抵 押品 (金额由国都证券香港绝对酌情决定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