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5-01-31

(c) 条文、分条或附表是指此等条款的条文、分条或附表;

开户表格是指由客户或代客户填写 的开户表格;

如有关资料经其后致国都证券香港的通知修改,则指经该通知修改的开户表 格;

(d) 条例是指香港的条例或法例及与之有关并不时修订、编纂或重新制定的任何附属法例;

(e) 男性的指称包括女性及中性;

单数的指称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人士的指称包括公司、机构、商号、合夥商号或其他实体.

7 GuoduS-CHI-V3 B 部C一般条款 2.代理人的委任及职责围 2.1 客户委任国都证券香港而国都证券香港同意担任客户的代理人,以代其执行交易,惟国都证 券香港(於有关交易的成交单谢蛄硇)指明国都证券香港担任主事人则除外.本文件概 无任何内容构成国都证券香港作为客户的受托人或构成国都证券香港与客户之间的合夥关 系. 2.2 即使国都证券香港担任客户的代理人执行任何交易 , 惟国都证券香港可按其绝对酌情权拒绝 接纳任何交易的指示,而毋须给予任何理由.国都证券香港毋须就客户因或有关国都证券 香港不接纳或不执行该等指示或不作出不接纳任何指示的通知而产生的任何损失负责. 2.3 倘客户获国都证券香港批准参与证券的保证金交易 , 客户将受附表一所载的其他条款及细则 限制(视乎情况而定) .然而,本文件的内容概无规定国都证券香港提供保证金融资.倘根 Vそ鹑谧识,则除国都证券香港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外,证券及在帐户持有 的任何其他资产须由国都证券香港押记作为该等债务的抵押或抵押品(无需客户签署任何 其他文件) ,并应用於因任何原因产生的一切债务. 2.4 如客户透过国都证券香港使用中华通证券交易(如附表四所定义)和/或某些其他相关服务, 客户须受制於附表四的额外条款和条件的限制. 3.指示方式 3.1 诚如条款第 3.3 条所规定,客户须以由客户或由其获授权人士代表客户签署的书面方式或以 传真或以电话或以电子交易服务或根突в牍贾と愀鬯娇刹皇毙榈陌才胖苯酉 国都证券香港发出关於证券交易的指示.若指示以书面或以传真发出,该等签署人的签署 须与提供予国都证券香港的签署式样一致.若指示以电话或以电子交易服务发出,国都证券 香港有权依赖及按照该等指示行事 , 而国都证券香港毋须查询或核实作出或发出或声称作出 或发出该等指示的人士的权限或身份,亦毋须理会发出该等指示当时的情况. 3.2 国都证券香港有权将按条款第 3.1 条规定所发出的指示视为经客户全面授权及对客户有十足 约束力.国都证券香港有权(但不受制於)就或依赖国都证券香港真诚地认为适当的指示 作出行动或采取步骤,不论指示是收购、购买、沽售、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证券或从帐户 转移证券或用意属使客户受与国都证券香港或任何其他人士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其他协议所 约束或使客户於任何其他类型交易或任何形式的安排中作出承担 , 而毋须理会该交易或安排 的性质或所涉及证券的价值、类型及数量,以及不论该指示的条款有否任何错误或误解或欺 诈或伪冒或不够清晰. 3.3 若国都证券香港已以书面同意接纳由客户直接以电话向国都证券香港发出或传送的指示, 则国都证券香港毋须就指示或价格资料的传送或通讯的任何延迟、失效、错误、干扰或暂 停或任何其他人士错误接收任何指示而负责.国都证券香港获授权就其接收的任何指示 (不论如前述般延迟、失效、错误、干扰或暂停)行事,而国都证券香港毋须与客户核实 该等指示的准确性或真确性 , 并毋须就国都证券香港就该等指示行事而导致客户蒙受或招 致任何损失或费用负责.若客户欲国都证券香港按照电话指示行事,国都证券香港有权规 定客户另行订立一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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