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5-01-31 |
2 GuoduS-CHI-V3 证券交易帐户条款 A 部C释义
3 B 部C一般条款
7 附表一C证券保证金交易条款
22 附表二C风险披露声明
26 附表三C有关收集个人资料的致个人客户通知
35 附表四C中华通服务
37 附表五C关於电话、传真及电邮指示之授权及赔偿事宜
51 附表六C买卖衍生产品风险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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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GuoduS-CHI-V3 国都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客户帐户之条款及细则 A 部C释义 重要提示:本文件所载条款及细则订明客户及国都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各自有关帐户的权利及 义务,有关条款及细则对客户及国都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均具法律约束力.务请阁下同意受其 约束之前仔细阅读有关条款及细则.如有必要,请寻求独立意见. 1.定义 1.1 於此等条款中: 「使用代码」 指一密码与一帐号的组合,用以进入国都证券香港的电子交易服 务;
「帐户」 指以客户名义开立并在国都证券香港维持的任何帐户(包括但不 限於证券交易帐户、证券保证金帐户,以及该帐户的任何子帐户;
「帐号」 指由国都证券香港在开立证券帐户时给予用作为客户的个人身份 的序号;
「开户表格」 指开户表格(包括表格的附录、附注及声明) ,或(如文义规定) 不时根蹩畹 1.2(c)条就表格作出并由客户填妥及签署的任何 修订,以及倘开户表格须随附股东或其他人士的个人资料声明, 则包括一切该等声明及任何有关的个人资料声明;
「获授权人士」 指如客户包括一名或以上个人,则为每名有关个人及客户可不时 委任并以书面通知国都证券香港的任何其他人士,或如客户为 一法团,则为任何董事或在开户表格中指明为获授权人士的其 他人士,以及在上述各情况下,指由相关获授权人士委任作替 代或新增并以书面通知国都证券香港的其他人士,惟其他获授 权人士的任何有关委任须於国都证券香港实际收到通知后始生 效;
「实益身份」 指帐户的最终受益人,如属公司或法团,指为该公司或法团的股 本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包括透过代名人或信托持有权益的受益 人;
「营业日」 指香港银行开放营业的日子,惟星期六或公众假日或《释义及通 则条例》 (第1章)第71(2)条所定义的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 告日除外;
「中央结算系统」 指由中央结算公司运作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已抵押证券」 指一切证券、应收帐款或不时於帐户的款项,以及客户现在或将 来由国都证券香港管有、保管或控制或(倘适用)由国都证券 香港的任何代名人或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不时管有、保管或控 制及作任何用途的一切其他款项及证券,并包括任何附加及替 代证券,以及该等证券或附加或替代证券或与其有关并透过赎
4 GuoduS-CHI-V3 回、红利、优先股或其他形式於任何时间累计或提供的一切已 付或应付股息或利息、权利、权益、款项或财产;
「结算系统」 指(i)中央结算系统及其获委任存管处及(ii)衍生产品结算系统及其 获委任存管处及(iii)不时就交易及任何其他结算系统的任何存管处 使用的任何其他结算系统;
「客户」或「阁下」 指已签署开户表格的人士;
倘帐户是由超过一名人士开立,则共 同指所有该等人士及帐户的任何遗产代理人或所有权继承人及帐 户的任何获准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