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5-02-04
信托法改革 具体立法建议 谘询文件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 www.

fstb.gov.hk 二?一二?三月 ? 关於本文件1.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表本文件,就改革信托法的具体立法建议徵求意见.2. 收集和考虑公众的意见后,我们拟於二零一二至一三年度向立法会提交有关修订条例草案.3. 请在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或之前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把意见送交本局:邮递:香港金钟道66 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5 楼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第六组传真:(852)

2869 4195 电邮:[email protected] 4. 与本文件相关的查询,可联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助理秘书长(财 经事务)李祖儿女士(电话号码:(852)

2867 5465 ;

传真号码:(852)

2869 4195;

电邮地址:[email protected]). 5. 本谘询文件同时上载於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网站(

网址:http://www.fstb.gov.hk/fsb). 6. 向本局递交意见书,即表示同意我们可随时以任何形式复制和刊载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以及使用、修改或推演当中的任何建议,而毋须向提出建议者徵求批准或鸣谢.7. 提出意见人士的姓名、其所属机构的名称及其意见,可能会上载於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的网站,或在我们发表的其他文件中提述.如您不愿公开姓名或所属机构名称,请在提出意见时述明.随意见书提交的个人资料,只会用於与本文件所作谘询直接相关的用途.这些资料或会转交其他政府部门或机构作同一用途.如拟查阅或更正意见书所载个人资料,请联络李祖儿女士(联 络详情见上文第4段). 目录页数摘要1?

第一章引言3?

第二章修订《受托人条例9?

第三章修订《财产恒继及收益累积条例21? -

1 - 摘要1. 政府现正检讨香港的信托法制度,主要目的是对《受托人条例》(第

29 章 )进 行修订和现代化,进一步完善香港的信托运作架构.改革信托法可令我们的规管制度与其他类似的普通法司法管区(如英国、新加坡)趋同,并确立更清晰的框架以明确信托各方的权利和职责,切合现代信托的发展需要.这将有助加强本港信托服务业的竞争力,巩固香港的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地位.2. 政府在二零零九年就检讨《受托人条例》和相关课题进行公众谘询1,并在二零一零年二月发表谘询总结2.我们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简介了谘询总结.3. 在谘询总结的基础上,我们拟备了信托法改革的具体立法建议,并作进一步谘询.是次改革将包括:明确受托人的责任和权力、加强对受益人利益的保障,以及将信托法现代化.主要建议如下U(a) 明确受托人的责任和权力i. 对受托人施加谨慎行事的法定责任;

ii. 完善和厘清有关单一受托人短期转委信托的法律;

iii. 赋予受托人可委任代理人、代名人和保管人的一般权力;

iv. 扩阔受托人的权力,可针对任何事件所导致的损失,为任何信托财产投保;

v. 专业受托人为慈善和非慈善信托提供服务可收取酬金;

1谘询文件载於http://www.fstb.gov.hk/fsb/chinese/ppr/consult/doc/to_review_consultation_c.pdf

2 谘询总结载於http://www.fstb.gov.hk/fsb/chinese/ppr/consult/doc/to_review_conclusion_c.pdf -

2 - (b) 加强对受益人利益的保障i. 规管收取酬金的专业受托人的免责条款;

ii. 提供机制,让受益人在符合若干条件的情况下将受托人免任;

(c) 信托法现代化i. 厘清信托不会仅因财产授予人有限度保留权力即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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