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5-02-04

ii. 新成立的信托不受反财产恒继规则限制;

以及iii. 新成立的非慈善信托不受反收益过度累积规则限制.4. 在检讨过程中,我们亦考虑了以下事宜:(a) 受益人知情权?我们委托了在信托法领域的香港权威进行专题研究.研究结论指出,并无迫切需要或充分理谙愀垡胧芤嫒酥槿ǖ姆.我们认同研究的结论,并会密切留意这方面普通法的发展和海外的经验,不时检讨是否需要和适宜引入法定要求.(b) 反强制继承权规则条文?我们在二零一零年的谘询总结中表示,拟参照新加坡模式引入反强制继承权规则的条文.随后的研究显示,需深入审视该类条文与海外法例规则的相互关系.我们正就此课题进一步研究,并会根芯拷峁,考虑在修订条例草案中制订相关条文.5. 本谘询文件就信托法改革的具体立法建议徵求意见.政府会审慎考虑谘询期间收到的意见,才为修订条例草案定稿.视乎谘询结果,我们计划在二零一二至一三年度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落实改革建议.-3-

第一章引言背景1.1 当一名人士(称为受托人)为其他一些人士(称为受益人)或法律所容许的对象的利益而持有财产,且财产的实际利益归予受益人或信托对象而非受托人,则信托关系随之产生.1.2 香港的信托法制度的主要基础是源自衡平法规则的一些原则,并辅以数条法例,其中《受托人条例》至为重要.1.3 信托法条文可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 强 制 规 则,该类法例条文不得以信托文书条款消抵,反财产恒继和收益过度累积规则属该类条文.第二类是 非强制 或 预设 条文,适用於没有信托文书、或信托文书没有就特定事宜作出规定的情况,《受托人条例》中关於受托人权力的条文即属第二类.1.4 《 受托人条例》在一九三四年制定,以增补和修订有关受托人的普通法规则.该条例主要以英国《1925 年受托人法》为依,制定以来一直未有作出重大检讨和修订.1.5 《 财产恒继及收益累积条例》(第257 章)则在一九七零年制定,以修订有关财产恒继和收益累积的普通法规则.该条例主要以英国《1964 年财产恒继及收益累积法》为依,自制定以来亦未有作出重大检讨和修订.进行检讨的原因1.6 香港是亚洲主要的资产管理中心.截至二零一零年年底,香港基金管理业务的合并资产总额约为100,910 亿港元,较二零零九年增加18.6%. 海外投资者的资金约占基金管理业务总额(不 包括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 66%. 二零一零年,资产管理业务占基金管理业务合并资产最大的份额,总值达68,410 亿港元,并录得17.5%的显著增幅.33资料摘录自二零一一年七月发表的《2010 年基金管理活动调查》,该调查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监会 )进 行.-4-1.7 信托是资产管理业务的一种重要形式.除了应用於家庭财产规划外,信托亦在各种商业交易中广泛采用,例如单位信托基金投资安排和股权安排.此外,许多有益於社会的非商业活动亦普遍以慈善信托的形式存在.1.8 英国和新加坡等实行普通法的司法管区近年均已检讨和改革其信托法,以利便信托管理和拓展信托业务.例如,英国通过制定《2000 年受托人法》改革其信托法律;

新加坡亦在二零零四年修订其《受托人法》.相比之下,香港《受托人条例》自一九三四年以来一直未有作出重大检讨和修订,以致当中部分条文特别是与受托人权责有关者已经落伍,不能配合现代信托的发展需要.1.9 香港信托人公会联同信托与遗产执业者协会香港分会组成信托法改革联合委员会( 联委会 ) , 并在二零零七年向政府提交建议,倡议全面改革香港的信托法.联委会认为,一套现代化、清晰、公平的信托法有利於推动香港信托业务的发展.1.10 政府认同检讨信托法律特别是《受托人条例》的必要性.改革信托法可令我们的规管制度与其他类似的普通法司法管区趋同,并确立更清晰的框架以明确信托各方的权利和职责,切合现代信托的发展需要.这将有助加强本港信托服务业的竞争力,巩固香港的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地位.检讨信托法制度1.11 我们在二零零八年年初展开检讨,主要目的在於:(a) 将信托法现代化,促进信托的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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