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5-02-04

(b) 藉订立严谨的预设条文改革《受托人条例》,为财产授予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提供保障和指引;

(c) 厘清现行法例的一些问题,消除不明确之处;

以及(d) 促进香港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5-1.12 二零零九年六月,政府就检讨《受托人条例》及相关课题展开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4,并将谘询文件发往信托法改革联合委员会、相关专业机构和从业员、信托服务提供者、商会、金融服务监管机构、主要慈善机构、学者等.谘询文件亦上载於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网站.我们一共收到36 份意见书,并在二零一零年二月发表谘询总结5,归纳和总结收集到的意见,阐述政府对具体事项的立场.总括而言,回应者普遍支持大部分建议,很多回应者均认为是项检讨适时且必要.二零一零年三月我们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简介了谘询总结.1.13 在谘询的基础上,我们拟备了信托法改革的具体立法建议,并作进一步谘询.是次改革将包括:明确受托人的责任和权力,加强对受益人利益的保障,以及将信托法现代化.主要建议如下U(a) 明确受托人的责任和权力i. 对受托人施加谨慎行事的法定责任;

ii. 完善和厘清有关单一受托人短期转委信托的法律;

iii. 赋予受托人可委任代理人、代名人和保管人的一般权力;

iv. 扩阔受托人的权力,可针对任何事件所导致的损失,为任何信托财产投保;

v. 专业受托人为慈善和非慈善信托提供服务可收取酬金;

(b) 加强对受益人利益的保障i. 规管收取酬金的专业受托人的免责条款;

ii. 提供机制,让受益人在符合若干条件的情况下将受托人免任;

4谘询文件载於http://www.fstb.gov.hk/fsb/chinese/ppr/consult/doc/to_review_consultation_c.pdf

5 谘询总结载於http://www.fstb.gov.hk/fsb/chinese/ppr/consult/doc/to_review_conclusion_c.pdf -

6 - (c) 信托法现代化i. 厘清信托不会仅因财产授予人有限度保留权力即无效;

ii. 新成立的信托不受反财产恒继规则限制;

以及iii. 新成立的非慈善信托不受反收益过度累积规则限制.本文件第

二、三章以及附件A至K详细阐述这些建议.其他有关事宜(a) 受益人的知情权1.14 对於应否引入法定条文赋予受益人知情权的关注,鉴於该课题相当复杂,我们委聘了香港大学的一位法律教授(在 信托法领域的香港权威)6进行专题研究.主要研究结果的概要载於附件L. 1.15 普通法7已有关於受益人知情权的一些规则.例如,受托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步骤,将已成立信托一事及成年受益人的实益权利,通知享有归属权益的成年受益人.所有受益人均有权向法院申请颁令,要求受托人披露一切信托资料,而每宗个案所须披露的资料,视乎法院如何运用司法酌情权而定.1.16 研究结果指出,大多数在岸司法管区8都尚未订立法例,以取代或增补普通法规则,因为已有共识认为普通法规则在这方面的酌情性质是无可避免的.再者,一些离岸司法管区在披露方面也依赖普通法规则(如百慕达群岛、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至於那些已制定披露信托资料的法律规定的离岸司法管区9,大多藉此施加限制,以吸引倾向保密的财产授予6香港大学利孝和基金教授席(信 托法及衡平法)何 锦璇教授.7Schmidt v Rosewood Trust Ltd [2003] UKPC 26. 最近应用於香港案件Tam Mei Kam v 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td [2011] HKCFA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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