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5-02-05 |
2018 年4月19 日获得安阳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安政 文【2018】51 号) . 2.2 安阳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为本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本项目的项目准备、
7 采购、执行、监督和移交等工作,有权代表政府与中标社会资本方签署本合同. 2.2.1 甲方系代表安阳市人民政府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并承担约定的权利和 义务, 若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权利和义务超出甲方权限范围,则由安阳市人民政 府承担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2.2.2 在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合作期限内, 甲方名称和职能范围的变更均不改 变甲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2.3 甲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确 定由乙方作为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
待乙方按照本 PPP 合同的约定在安阳市(项 目所在地) 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承继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权利和义 务. 2.3.1 合同价款及其他计费指标:本项目收入分为经营收入与垃圾处理(政 府补贴)收入,计费单价以乙方中标的报价内容为准. 2.3.2 安阳市人民政府通过签署本合同的方式, 授予乙方在项目合作期限内 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投资、融资、设计、建设、 运营和维护工作. 2.3.3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符合国家对垃圾发电及项目投融资政策规 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 2.3.4 乙方须保证项目公司的资本金足额到位, 以及在项目融资无法落实的 情况下负责解决项目建设资金. 2.4 甲乙双方的一切活动,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合法权益受中 国法律保护. 2.5 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合同其他条款 仍然有效. 2.6 本着合作共赢、 平等互利和风险共担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项目进行认 真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第二章 定义和解释 第3条定义 3.1 本合同中,除另有所指外,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8 3.1.1 【本项目】 :指本合同确定的安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3.1.2 【垃圾焚烧发电】 :指收集和分类处理各种垃圾后,对燃烧值较高的 垃圾进行高温焚烧、热能转化为高温蒸气发电的技术应用. 3.1.3 【本合同】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 PPP 项目合同,包括附件以 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 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合同. 如本合同附录内容存在不一致的,以最新发布的为准. 3.1.4 【项目合作期】 :指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建设期起算时点之日起,至按 本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日的期间. 3.1.5 【建设期】 :指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建设期起算时点条件之日起,至本 项目工程建设完工、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且经试运行验收合格之日的期间. 3.1.6 【运营期】 :指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正式运营条件之日起,至按本合同 约定期限届满之日的期间. 3.1.7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始 应自正式运营日起算,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项目合作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3.1.8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 应自正式运营日起算,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应在项目合作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3.1.9【运营日】 :指运营期内每日从 00:00 时开始至同日 24:00 时结束的 二十四小时期间. 3.1.10【移交日】 :指项目合作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 意的移交项目设施和项目资料的其它日期. 3.1.11【项目动工】 :指本项目在选址确定、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乙方进入 项目场地开始项目工程建设. 3.1.12【验收合格】 :指本项目竣工后通过建设质量、环保、消防、安全、 防雷、 卫生等方面指标监测合格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起始日期以乙方向甲方提 交法定的、有资质的安阳市或以上级别环保机构的检测报告的日期为准. 3.1.13 【正式运营】 :指乙方在试运行结束后正式开始正常提供垃圾处理服 务.正式运营起始日期在验收合格之后以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的日期为准. 3.1.14【检修期】 :指乙方在正式运营过程中每年集中对机器设备进行正常 维护与修理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