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5-02-05 |
9 3.1.15【可接受垃圾】 :指生活垃圾及其他可焚烧垃圾.有关政策规定的禁 止焚烧处理的危险废物和不可燃垃圾,包括有爆炸危险的物件、建筑垃圾、淤泥 渣土等不属于可接受垃圾.除非特指,本合同中 垃圾 均指可接受垃圾. 3.1.16【三通一平】 :即到厂区围墙外的路通(路:可并行两辆垃圾运输车 辆的混凝土路面的道路) 、水通(水:包括建筑用水、生活用自来水) 、电通(电: 满足建设期间用电的输电线路)及建厂用地平整完毕. 3.2 没有特别释义的术语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惯例解释. 第4条解释 4.1 本合同有关条款适用的解释为: 4.1.1 【法律变更】 :指:a.在本合同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 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
或者 b.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 合同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 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i)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 生任何变化;
或(ii)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 变化. 4.1.2【批准】 :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拥有、 运营、维护、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包括 附件所列的批准文件. 4.1.3【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 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4.1.4 【违约】 : 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4.1.5【其它】 :在本合同中: (1) 元 指 人民币元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2)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一方 或 各方 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
本合同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3)所指的 日 均指公历日;
所指的工作日均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 日的公历日;
10 (4)除上下文另有规定, 包括 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 但不限于 连用;
(5)所指的 维护 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6)所指的 以内 或 以上 ,均含本数. (7)本协议留白处,未来由甲乙双方通过在对应位置处签字盖章的方式予 以确认.
第三章 项目范围和期限 第5条项目范围 5.1 项目概况 本项目属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项目进入运营后提供的公共产品和 服务内容包括: ⑴新建安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日处理生活垃圾
2250 吨,年处理能 力75 万吨.配置 3*750t/d 机械炉排炉+2*25MW 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 ⑵服务范围包括:安阳市下辖文峰区、北关区、殷都区、龙安区、高新区、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阳县)和汤阴县城乡产生的生活垃圾. ⑶正常年份,上网售电量达到 2.56*108 kWh. 5.2 项目地点和区域 本项目拟建于安阳市市区西南侧,龙安区马投涧镇境内,凤凰岗森林公园北 侧,省道
301 西侧,原为安阳大唐电厂灰场用地,占地面积
200 亩. 5.3 项目合作模式 根据 《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和 《财 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试行) 》 规定, 本项目通过 PPP 模式与社会资本开展合作, 甲方依法采购社会资本方提供安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 电项目的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服务.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PPP 模式之下采用 BOT(建设-运营-移交)的运作方式. 5.4 特许经营权 5.4.1 安阳市人民政府通过本合同授予乙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