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5-02-06 |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
16 号洲际大厦
4 层)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28 层)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2-6 层)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1-2-2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 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交易所网站.投资 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 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 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1-2-3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1、本招股意向书仅为本公司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而披露.除用于在中 国境内发行本公司 A 股股票外,本招股意向书不能用作且不构成在中国境外(包括 香港在内)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的出售任何证券的要约和要 约邀请.本招股意向书未曾亦不将根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32 章) ( 香港公 司条例 )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因此,本公司 A 股不能通过任何文件在香港出售 或要约出售,除非有关文件已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得到豁免.
2、本公司于
2005 年6月15 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本公司须按照国际财务报 告准则和当地监管要求披露相关数据和信息.由于境内外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存在 差异,本招股意向书与本公司已在境外披露的 H 股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等在内容和格式等方面存在若干差异,敬请投资者关注.
3、在于
2007 年8月24 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及有关监管机构核准 A 股 发行作为先决条件下,董事会授权董事小组决议分配人民币 225.44 亿元特别股息予 本公司股东(不含 A 股股东) .计划将安排其中人民币 167.99 亿元于上述条件满足 后分派;
余额人民币 57.45 亿元将于本公司
2007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完成后,在本公 司的可供分配利润数额足以满足拟分派的股息数额后方可进行分派.此特别股息的 具体派发方案有待最终决定并予以公告.如果本公司不发行 A 股,本公司将不会对 于2007 年6月30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特别股息分配.如果发行 A 股,本公司分 派上述特别股息对应的每股现金股利合计约为 1.25 元. 上述特别股息派发前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