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5-02-08 |
梯级利用企业应负责报废的梯级利用电池回收, 通过多种形式,自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网络,服务网点集中贮存废 旧动力电池并交由综合利用企业处理.回收网点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及消防、环保、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提示性信息.同时要求建立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网点备案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也明确, 地方政府将持续打击非法拆解电子产品,取缔非法回收站点.由此,电池回收市 场逐步走向合法化正规化,从源头上具有可行性. 《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指出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财税 优惠、 产业基金、 积分管理等激励政策, 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通过回购、 以旧换新、 给予补贴等措施,提高用户移交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积极性.目前,《深圳市新能 源汽车发展工作方案》指出由整车制造企业负责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强制回收, 地方财政对企业给予资金补贴. 在满足国家政策与地方政策接轨的情况下,要研 究有效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具体措施,对以旧换新、建立基金、押金、强制回收 等各种方式都需进行评估,建立起有效的回收模式.同时,需从财税角度综合制 定激励政策,制定动力电池回收再利用激励实施细则,建立更明确的赏罚机制. 为了明确汽车生产企业在动力电池回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以及需担责任, 《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强调要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并首次明确对违反管理 办法的汽车生产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整改,若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 标,将暂停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新产品申报.同时也为违 规的电池企业和综合利用企业明确了相应的罚则;
同年发布的《生产者责任延伸 制度推行方案》 提出,电动汽车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负责建立废旧电池回收网 络,利用售后服务网络回收电池并统计信息,确保安全回收.对于失信的企业, 方案中指出地方政府将对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2.4 报废电池的收集、运输与贮存 《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提到,《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收集可参照《充电电 池废料废件》(GB/T 26932-2011)等有关标准要求,按照材料类别和危险程度,
4 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收集和标识, 并使用专用的器具包装以防有害物质渗 漏和扩散. 动力蓄电池的运输根据蓄电池具体的危险性大小以及《锂原电池和蓄 电池在运输中的安全要求》(GB 21966-2008)进行运输.《废电池污染防治技 术政策》提到,废锂离子电池运输前应采取预放电、独立包装等措施,防治因泄 露造成的环境污染;
国际民航组织(ICAO)发布的《危险货物航空安全运箱技术 导则》和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发布的《危险品规则》都对锂电池航空运 输制定了规则.国际海事组织(IMO)发布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了 锂电池的海运规则.《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提到,废锂电池的贮存依照《一 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等标准和政策 进行执行. 2.5 梯级利用 《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提出废旧动力蓄电池应开展多层次、多用途的合 理利用, 遵循先梯级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则, 降低综合能耗,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梯级利用企业应符合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和 《新 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满 足规模、 装备和工艺等要求,并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向工信部提交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 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 .梯级利用企业应遵循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汽车生产企 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 对符合要求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重组利用,按照 国家统一编码标准对梯级利用电池进行编码和加贴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