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5-02-16 |
38 6.9 资料保护.39 6.10 遵守不同司法管区的法律
39 6.11 股东相关讯息的揭露.39
7 管理及行政
41 7.1 董事会
41 7.2 管理公司.41 7.3 投资经理人.42 7.4 保管人(存托机构)44 7.5 行政中心(包括付款代理人及上市代理人之功能)47 7.6 登录人及过户代理人.47 7.7 综合帐户服务.48 7.8 销售机构.48 7.9 查帐会计师.49
8 清算,合并及暂停申购
49 8.1 清算 C 瀚亚投资解散.49 8.2 清算 C 子基金的合并.49 8.3 暂停申购.50 附录一 名录.52 附录二 定义.54 附录三 风险考量.59 附录四 投资目标及限制
85 附录五 风险管理.92 附录六 资产汇总及共同管理.95
6 投资人注意事项 瀚亚投资(Eastspring Investments,以下简称『瀚亚投资』)为一符合可变动投 资资本条件(société d'
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简称 SICAV)之开放式投 资公司.瀚亚投资为根
2010 年12 月17 日修订之卢森堡集合投资企业法(以 下称『本法』)第I篇及
2009 年7月13 日2009/65/欧盟理事会指令 ( UCITS 指令 )正式登记注册於卢森堡的集合投资事业体.但此项注册并非表示卢森堡 任何主管当局核准本公开说明书之内容或瀚亚投资所持有之任何证券投资组 合. 瀚亚投资依罕痉ā坏I篇已指派一管理公司(以下称『管理公司』), 详述 如后.瀚亚投资之股份系根竟得魇槟谥恃都吧鞫峁,任何销售 代理人或其他人提供本公开说明书或其参考文件以外之资讯或声明均视为未经 核准,因此亦不应做为决策依. 鉴於某些地区对本公开说明书或股份之发行可能有所限制,因此投资人持有本 公开说明书或有意依本公开说明书申购股份者,均请自行负责查明该地区有关 法律之规定. 附录一『名录』中列名之瀚亚投资全体董事,已合理谨慎的确保本公开说明书 重要事实已为正确、公正之说明,且未遗漏可能造成误导之重要事实. 本公开说明书中之说明依ご蠊中蟹杉笆滴,并得随时修订. 投资人对本公开说明书、年报或半年报之内容有任何疑问者,应自行留意并谘 询其财务顾问有关其公民权、居留地或居住地国家之法律,对於申购、持有或 出售股份的相关税捐影响、法律规定以及任何外汇限制或管制规定. 瀚亚投资未依
1940 年美国投资公司法案注册;
除此之外,各子基金之股份亦未 依1933 年美国证券法案注册,故不得亦不会於美国地区或其属地销售或销售给 『美国人』(定义如下);
瀚亚投资之公司章程对於销售或转让各子基金股份给 『美国人』亦订有特殊限制. 『美国人』应指
1933 年美国证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及其修订下的 S 规则 (Regulation S)所定义之美国人. 兹建议投资人可向瀚亚投资办事处洽询是否有发行最新公开说明书. 投资人应t解股份之价值及其收益有涨有跌,因此,投资人於买回股份时所能 实现的金额可能少於投资金额;
瀚亚投资过去之绩效不代表对未来成果之保 证. 洗钱防制法 依
2004 年11 月12 日颁布之防制洗钱与资助恐怖主义之法律规定(得随时增修之)、适用之公爵令、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Commission de Sur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简称 CSSF )公报之相关规定与欧洲证券与市 场协会(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 Association,简称 ESMA )相关准则,集 合投资事业体以及金融专业从业人员,应采取措施防他人利用集合投资事业 体从事洗钱活动. 为执行洗钱防制措施,得要求投资人、潜在投资人以及被投资公司的最终受益 人证明身分,其中包括要求自然人出具经有关单位(例如大使馆、领事馆、公证 人、警察机关、律师或其他有关机关)依法认证之身分证影本或护照影本,及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