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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除税前溢利(1,288) (689) 除税后溢利(1,288) (689) 中国附属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未经审核资产净值约为人民币21,348,000 元. C
8 C 进行收购事项之理由及裨益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主要从事焦炭加工及制造相关化学物、商品贸易、石油勘探、生产及销售以及提供油田技术服务、物流及仓贮业务. 本集团一直积极物色新并购机会,以达致多元化发展及扩阔其收入来源以及增强本集团之资产基础.於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上半年,本集团已收购若干物流仓贮公司之股权,并已成功多元化发展其业务组合至物流仓贮.董事继续不时寻求合适机会,以提升其现有业务组合. 董事认为,受惠於其自然地理位置、绸密的人口及其作为中国若干旗舰发展政策的集中点之地位,天津於作为投资地点上具有优势.天津的港口位置加上邻近北京共同令其成为优越的运输及船务枢纽.天津港口为全世界最大的人工港口.天津拥有发展成熟的高速公路及公路系统,连接天津与其他地区城市及相邻省份. 此外,透过铁路,天津与中国大部分主要城市连接,并已建立连接北京的高速铁路,乘客可於三十分钟内抵达国家首都.天津滨海机场为华北最大型的航空货邮运输中心,提供前往中国城市及亚洲国际地点的直航班机.所有该等因素均令天津成为国际物流中心. 目标集团主要从事买卖焦炭、煤及矿物以及仓库租赁业务.董事会认为,收购事项将提升本集团的商品贸易及物流业务之组合,并将本集团的物流业务扩展至天津的物流枢纽.此外,目标集团拥有的该土地位於邻近天津港口的工业城市. 凭藉天津物流业以及商业及贸易行业的迅速发展,董事预期,连同天津的经济增长,目前用作仓贮的该土地将具备更大的发展潜力. 估值根乐当ǜ,目标集团按贴现现金流量法编制全部股权的市值为人民币91,000,000 元 (相 当於约101,920,000港元) .就此而言,估值就上市规则第14.61条构成溢利预测(「溢 利预测」 ) ,因此,上市规则第14.60A及第14.62条项下的规定适用於收购事项. C
9 C 就遵守上市规则第14.62条而言,估值所依闹饕偕枞缦: 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1. 於目标集团全部股权(「已 评值资产」 ) 拥有合法权益一方有权自由及不受干扰根喙嘏枷钕率诔鲋鑫唇炻谙拮貌糠只蛉恳哑乐底什,而任何应付溢价行 政费用已悉数支付;
2. 已取得或可即时取得或吾等报告所载估值当日可更新任何地方、省级或国家政府或私人实体或组织之一切必需许可、证书、同意或其他立法或行政授权;
3. 预测盈利将会为已评值资产带来合理回报,而目标集团有充足营运资金以不时经营其业务;
4. 於已评值资产拥有合法权益一方已采纳合理必要保障措施,并就任何目标集团业务中断(如 政府政策变动、客户合约撤销及劳资纠纷) 考虑若干应变计划;
5. 於已评值资产拥有合法权益一方按已评值资产现状於市场出售已评值资产, 且不受益於可提升利益之递延条款合约、售后租回、合营企业、管理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安排;
6. 於已评值资产拥有合法权益一方对其相关权益拥有绝对业权;
7. 已就出售已评值资产或目标集团拥有之资产取得相关政府批准,且能够於市场上出售及转让而不附带一切产权负债(包 括但不限於交易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