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5-02-26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 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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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收购人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成为本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在
5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