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5-02-27 |
二、 政策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1. 固定资产单价是否包括运杂费、 安装费. 从政策精 神分析, 未来取得的固定资产应以出厂价为标准;
过去取 得的固定资产, 以账面的历史成本为标准. 2. 周转材料应否比照加速折旧政策处理. 一般情况 下, 固定资产的单价比周转材料的单价高, 且使用时间 长, 当前政府为了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转型升级, 将固定 资产的单价标准提高到
5 000 元, 规定单价低于
5 000 元 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 那么, 比固定资产 单价更低的周转材料是否也可以比照此规定一次性计入 成本费用而不分期分次摊销呢? 笔者认为, 周转材料通常 技术含量低, 一般不存在促进技术进步问题, 因此, 对能 多次使用或能长期使用的周转材料, 仍应按现行会计准 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 , 不 应比照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3. 政策之外的企业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应否进行纳 税调整. 笔者认为, 本次政策是有选择性的, 政策规定之 外的企业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应进行纳税调整, 以发挥 税收政策限制、 鼓励之作用: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目 的是鼓励新兴产业企业加速折旧和技术进步, 鼓励企业 的科研活动, 限制产能过剩产业企业的加速折旧.
三、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应用策略 1. 购入固定资产时点选择. 执行加速折旧政策后, 从 企业所得税角度考虑, 企业应选择适当时机购入固定资 产. 比如, 企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限总和法计提折 旧时, 应在第一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过半时, 也就是在折 旧年限过半时点附近购入第二台固定资产. 因为, 一项加 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在折旧年限过半时点之后, 企业需要 向政府补缴前期因加速折旧而少缴纳的税款, 购入新的 可供加速折旧固定资产, 使新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避税 期与旧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补税期重叠, 可以减轻税负. 同时, 企业应不断及时更新和添置固定资产, 促进企业技 术进步和产能扩大. 2. 折旧方法选择策略. 按60%缩短折旧年限还是采用 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法, 哪个对企业更有利? 笔者 认为, 前者折旧速度更快, 对企业更有利. 以正常折旧年 限5年为例, 折旧年限缩短 60%为2年, 即2年内折旧完 毕, 折旧最快, 对企业更有利. 再来对比年数总和法和双 倍余额递减法, 仍以正常折旧年限 5年为例, 在不考虑残 值的情况下, 年数总和法2年内累计折旧额为3/5倍原值 (5/15+4/15) , 双倍余额递减法2年内累计折旧额为16/25 倍原值 (2/5+3/5*2/5) , 可见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更快, 对企业更有利. 主要参考文献 王满良.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应用的思考 [J] .财会 月刊,
2009 (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