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5-02-27 |
3 号――固定资产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 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 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 过1年(不含
1 年) 、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 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 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 (不 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 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 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 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2 第五条 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 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
购入、 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 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 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 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 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 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 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 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 固定资产;
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 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 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 资产;
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 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 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 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
3 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 同时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第八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 量. 第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 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 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 装卸费、 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 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 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 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 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 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 金额确定. 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 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